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有效惩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树立良好学风,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贵州民族大学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以及已经获得贵州民族大学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三、伪造注释;四、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五、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四条硕士生指导教师、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研究生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校学位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二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和认定第五条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主要采用四种方式:指导教师审查、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审查、同行专家双盲评审、技术检测。
我校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2)对学位论文进行技术检测。不端行为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为基本依据。
技术检测仅作为基本检测手段,需结合有关专家组或指导教师的判断后,才能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质性审查。第六条所有向贵州民族大学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均须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基本合格的标准是“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超过20%。第七条学术不端检测在外送同行评议之前进行,指导教师、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应首先审查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情况。
审查合格者经指导教师和一级学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研究生院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者方可外送同行评议。
第三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第八条学术不端检测检出的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有:一、“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超过20%,由学位分委员会授权指导教师审核和认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若无学术不端之处,直接送审;若有学术不端之处,做“修改后送审”的处理。
需“修改后送审”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可外送同行评议。二、“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20%至40%之间者,由学位分委员会做出“修改后送审”的处理。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将“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控制在20%以内并确保无学术不端之处,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提交到研究生院再次进行检测,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外送同行评议。
若第二次检测仍不合格,应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自第二次检测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同行评议。三、有下列情形者,作“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理:(一)“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40%;(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或伪造注释情节严重;(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硕士学位论文。第九条对于不作为的指导教师,依据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第四章申诉和复议第十一条公示期内,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校学位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
对校学位委员会的复议不服的,可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本人提出复议或申诉申请的,应当附带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学位申请人本人未提出复议或申诉申请的,其指导教师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的软件检测由专人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内部资料不对外公布。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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